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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一)联盟名称、性质和宗旨
1.【联盟名称】本联盟为“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2.【联盟性质】联盟是由全国种业行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互助协作的联合体。
3.【联盟宗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盟成员通过资源共享、协同行动、自律互助等合作形式,开展前瞻性投资研发,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
(二)功能
1.【信息共享】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系统,采集、加工分析种业行业的国内外专利、品种权、种质资源、生物材料等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准确科学的知识产权信息和预警。
2.【业务支撑】建立种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为会员立项查新、研究材料管理、成果发表审查、可知识产权性诊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知识产权管理业务提供服务支撑。
3.【转化促进】建立种业知识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为专利、品种权、种质资源、生物材料提供展示推介、价值评估、竞价拍卖、质押融资等综合服务,促进会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4.【维权救助】促进联盟会员守法自律,针对重点侵权案件提供维权救助,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争议解决,维护联盟会员合法权益。
5.【国际交流】收集和推介国外知识产权信息与技术,诊断权利边界,帮助会员充分利用公共知识,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实施我国种业“走出去”战略。
6.【协作增进】建立联盟知识产权协作机制,推动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交叉许可和对外协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向产业技术体系集聚,实现增值共赢。
7.【交流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研修、交流活动,提升意识、增强能力。
8.【政策建议】组织专题研究,就种业知识产权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9.【其他职能】根据会员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机构
1.【理事会】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由会员指定代表参加理事会活动。
2.【议事规则】理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理事会决议事项包括: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3) 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提名,审议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4)制定联盟重大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计划;
(5)其他事项。
3.【常务理事会】联盟设常务理事会作为常设议事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代表1名、副理事长单位代表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单位代表若干名组成。
4.【选举程序】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提名,理事会决定。
5.【议事规则】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会1/2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事项包括:
(1)向理事会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
(2)决定会员加入、退出和除名;
(3)决定联盟参加、退出其他组织
;
(4)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其他交由常务理事会决策事项。
6.【理事长职责】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1)对外代表联盟;
(2)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由联盟举办的其他会议;
(3)其他职责。
7.【常务理事职责】常务理事的职责包括:
(1)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
(2)协调各自代表的部门配合联盟活动;
(3)收集和整理各自代表的部门意见,并向理事会反映;
(4)其他职责。
8.【秘书处】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9.【秘书处职责】秘书处行使以下职能:
(1)负责联盟日常运行,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部门签订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秘书处签订;
(2)负责联盟信息平台、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转化交易平台的筹建和运营,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3)负责制订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报告;
(4)负责筹办和承办联盟活动;
(5)负责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
(四)会员
1.【会员资格】联盟会员包括我国种子行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入会条件】申请加入联盟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在中国境内有经常住所;
(3)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拥护联盟的宗旨,遵守联盟的章程、制度。
3.【入会程序】加入联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为:
(1)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2)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向联盟全体会员公告,无异议或异议理由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不成立的;
(4)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4.【会员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共享联盟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源;
(3)获取联盟提供各种服务定制;
(4)参加联盟举办和组织参加的培训、交流、展示、交易等活动;
(5)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获得联盟其他会员的知识产权转让和授权许可;
(6)通过联盟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7)通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8)退出联盟的权利。
5.【会员义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执行联盟决议;
(3)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4)承担联盟交办工作;
(5)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6.【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长期不参加联盟活动,不执行联盟决议的,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全体会员公示。
(五) 费用
1.【经费来源】联盟运行所需经费主要以资助、赞助等方式筹集,联盟不收取会员会费。
2.【经费管理】联盟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对联盟争取的项目及项目研发经费、政府资助资金等进行管理,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3.【服务费用】会员除享受联盟为会员提供的公共信息外,会员定制专门信息、咨询服务时,由会员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
4.【活动费用】联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自愿参加活动的会员各自负担。
(六)附则
1.【罚则】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秘书处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3.【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