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卷调查
财办建〔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2020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在全国选择若干重点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下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决策和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市场激励机制和产权安排机制作用,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继续以创新资源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知识产权支撑区域发展需求迫切的重点城市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上下联动、政策集成和融合发展,强化绩效管理、制度保障和队伍支撑,以知识产权各门类全链条运营为牵引,探索知识产权助推创新经济、品牌经济、区域特色经济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
(二)基本原则
中央引导、城市落实。中央明确目标任务,给予资金支持和工作指导,加强成效宣传和经验推广;城市政府是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抓好组织实施。
改革创新、市场导向。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牢固树立知识产权的质量意识和价值导向,促进知识产权的制度运用和权利经营,充分释放知识产权运营市场活力。
政策集成、融合发展。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集聚,着力打通知识产权运营链条,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机构、资本、产业、人才等要素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与实体产业相互融合、相互支撑。
突出重点、强化绩效。找准机制创新和项目推进中的工作重点,突出特色、协同发力,打造精品项目和工作亮点;对纳入支持的重点城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密切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后续资金安排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目标
经过三年的时间,在重点城市构建起规范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的制度规范,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支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城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在下列指标基础上,合理测算设定量化指标。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数量年均增幅20%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和项目数年均增幅30%以上;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幅40%以上;支持100家以上中小企业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1单以上,促进高价值专利组合融资。
——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值显著提升;实施产业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5个以上;打造若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商标品牌。
——200家以上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基础较好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专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累计覆盖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市场主体商标布局和品牌培育水平显著提升。
——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1家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培育3家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扶持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复合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管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三、建设内容
中央财政对每个城市支持1.5亿元,其中2020年拨付1亿元,剩余资金根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档拨付。
(一)必做任务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专利导航决策制度和政策。运用专利导航方法,通过产业数据和专利数据融合分析,围绕产业规划、科技项目等政府决策,实施一批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建立以运用为导向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发挥商标品牌助推产业发展作用。加大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力度,支持区域商标品牌做大做强,鼓励优势企业打造全球知名商标品牌;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聚焦区域品牌建设和特色产业培育,开展地理标志与专利、商标等多类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支撑产业区域创新发展实践。三是建立相关产业统计核算机制。建立并实施城市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完善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认定一批知识产权自主性和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2.支持创新主体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一是推动知识产权贯标提质增效。科学设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扶持条件,优先奖励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二是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支持企业实施转化专利技术、培育自主商标品牌,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鼓励高校院所创新专利技术快速许可等模式,降低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降低创新主体专利技术获取门槛;引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推动产业链知识产权资源整合、共建共享。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专利,鼓励国有企业共享成熟专利技术,主动对接中小企业专利技术需求,畅通获取渠道,推动免费或低价许可,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实施。
3.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一是拓宽创新主体融资渠道。推动商业银行落实单列信贷计划和放宽不良率考核等政策,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动专利、商标质押政策互通,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财政补贴力度,完善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二是增加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工具供给。研究开发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创新和推广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三是依法依规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积极复制借鉴现有成熟经验,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支持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扶持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创新资源富集、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的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集聚资源、完善政策、健全生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推动优质服务资源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相支撑,布局建设“一平台、多中心、全链条”的服务载体,着力打造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核心承载区,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区。一是搭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压实园区管委会责任,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新建或依托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等公共机构负责平台具体运行,参与或承担集聚区建设管理、有关政策项目组织实施、项目与服务标准制定及评价、知识产权运用数据集成和管理、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对接等公共服务。二是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充分发挥已有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城市特色主导产业,在集聚区内建设若干产业知识权运营中心,支持创建国家级运营中心;鼓励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及产投资本等参与运营中心建设,整合产业、资本、知识产权等资源,推动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三是打造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生态。加强服务业集聚载体建设和政策供给,引导各门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集聚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升级;加强主动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强化服务机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对成效显著的予以重点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训体系、引进和使用政策,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做任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创新性、改革性举措,从下列工作中选择不少于一项。支持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开展合作,面向产业专利集群、区域商标品牌,探索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探索开展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试点,推动专利技术纳入国际技术标准;建设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
城市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其中,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域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少于40%;以市场化方式使用的资金比例不得少于40%。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房屋装修、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提出申报的城市开展竞争性评审,确定城市予以支持,评审安排另行通知。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过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的城市,本次不再重复支持。2017—2019年,重点城市数量3个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和重点城市(城区)数量2个及以上的直辖市,本次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1.申报条件。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个城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设有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的城市优先。
2.申报程序。由城市市政府行文申报,经省级财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并报送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申报城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基础和产业特色,编制为期三年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含绩效目标),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情况报告(含2017—2019年专利和商标的申请授权、转让交易、许可备案、质押登记、企业贯标、服务机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相关情况),知识产权工作力量情况(知识产权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配备情况),2017—2020年出台的主要知识产权政策文件清单(列明文件名、发文单位、发文日期、主要措施及实施效果等),省级财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各省(区、市)务必于5月15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和有关材料(电子版附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二)方案备案
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个月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细化要求和具体指导,城市政府印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绩效目标、配套政策和资金安排等,并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获得支持的重点城市要在建设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并印发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项目组织实施;省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省内项目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制定有关工作指引、组织工作交流,并会同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和总结评估,并根据中期评价结果核拨后续支持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城市要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将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统筹纳入地方法规,加强法制保障和制度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运用促进长效机制。有关省份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支持,及时督促检查任务落实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强化工作保障
重点城市要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源投入和政策配套,制定和完善促进体系建设的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的公共机构和智库建设,因地制宜引导建立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行业组织,打造一支知识产权服务促进工作队伍。
(三)严格绩效管理
重点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与项目管理规定,明确财政资金投入、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建立资金使用台账,避免采用简单、低效、零散的补助奖励政策;要细化有关项目申报条件、绩效目标、质量监督、验收评价等标准和程序,借助第三方评价、审计机构力量,切实提高各类项目实施质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
(四)做好总结推广
重点城市要做好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进展、重点项目推进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态发展等的数据统计、效果追踪和总结分析。要做好日常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典型单位的宣传力度,营造知识产权运营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张程
电话:010-68552796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吕律
电话:010-62083864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